关于“紫东北苑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核准,同意将江苏同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兴建的位于外环东路东侧、通甲路南侧、紫东花苑北侧的住宅区命名为“紫东北苑”。现予公告。 二○○八年七月一日

 

南通市殡仪馆关
   为落实上级要求,确保单位经营创收,加强丧葬用品的销售管理,杜绝骨灰盒销售中的不正之风,本馆拟定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骨灰盒、卫生棺代销采取品质、价格竞争定样,具体事项如下:一、参加竞争的供应商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证件,有独立的结算银行账户,出具正规票据。 2、提供样品必须自产,并确保产品质量。 3、供应商承诺不在本市市场及本馆周边销售自己产品。 4、供应商重合同,守信誉。 5、参加竞争的供应商代表需持法人委托书。二、竞争采样方式及要点:供应商提供样品并报价,竞谈工作组登记编号,评判组挑样与供应商见面竞谈价格,落实定样,签订代销合同,具体如下: 1、竞谈工作组人员对供应商竞争资格认证登记。 2、具备资格的供应商提供包装好的样品(每个单位不超过6个样品),并对新提供样品质材和报价交工作人员陈列。 3、由工作人员对参加竞争的样品进行统一编号,按不同材质分类排放在陈列室。 4、竞谈评判组人员对新陈列样品按材质、式样、价格择优挑选样品,每个工作人员可选骨灰盒样品30个,卫生棺样品5个,多选无效。 5、工作人员集中统计挑样结果,按得票多少初定骨灰盒样品35个,纸质卫生棺5个,竹制卫生棺3个。 6、竞谈评判组对初定样品与供应商见面进行价格竞谈,择优挑选30个样品。 7、殡仪馆与供应商签订骨灰盒代销合同。三、竞争采样骨灰盒、卫生棺品种和数量 1、木质类:20个 2、仿玉类:5个 3、纸质卫生棺5个 4、竹制卫生棺3个四、参加竞争谈判工作人员竞争谈判工作人员由局纪检组、局社会事务处负责同志、本馆领导及部分职工代表组成,具体分工如下: 1、竞谈评判组组长:季锡祥组员:7人 2、竞谈工作组组长:费 璐组员:8人 3、竞谈监督组市局纪检组、社会事务处负责同志、殡仪馆领导。五、 竞争采样时间、地点时间:2008年7月29日上午八时地点:南通市天福园酒家一楼六、 竞谈纪律和说明 1、供应商必须准时参加,所提供证件和样品必须真实、可信; 2、不得弄虚作假,在竞谈活动中不得拉拢关系、诽谤他人产品,不得进入样品陈列室,更不得吵闹。凡有上述行为者取消竞谈资格。 3、竞谈评判组、工作组人员在竞谈活动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不得个人与供应商接触泄漏商业秘密,不准看人挑样,更不准收受他人好处,否则作违纪处理。 4、参加竞争采样供应商交报名费每户100元,凡落实定样代销的供应商每个样品收取100元定样费。 5、对有争议的样品定样,由集体讨论,竞谈评判组组长裁定。 6、此次活动的组织解释权属市殡仪馆。
关于“汇峰商座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核准,同意将南通市汇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建的位于太平北路西、观音山敬老院北侧的商办楼命名为“汇峰商座”。现予公告。 二○○八年七月十日
热烈祝贺南通民
2008年11月15号改版完成,祝贺一下!热烈祝贺南通民政局改版成功!大家掌声鼓励下哈!                                                南通民政局
                           2008年11月15日
关于“外滩北苑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核准,同意将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兴建的位于外滩小区北侧、任港路南侧、外环西路西侧的住宅区命名为“外滩北苑”。现予公告。
 
 
二○○八年七月一日
南通市民政局民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下列民间组织经我局核准变更登记,现予公告。
民间组织名称 变更事项 变更后的内容
南通大学校友会 住所 南通市啬园路9号
南通市统战理论研究会 住所 南通市青年西路38号
南通明威抗衰老研究中心 业务范围 人体抗衰老研究和咨询
南通市殡仪馆服
招租单位:南通市殡仪馆
招租项目:承租馆内职工食堂、对外餐饮、住宿经营
招租形式:公开招标
为搞好南通市殡仪馆服务楼职工食堂的供餐服务以及对外餐饮、住宿经营,经馆办公会研究决定,以招标的形式向社会招聘合法经营、资质信誉好、业绩优良的企业和个人,经营职工食堂的供餐和殡仪馆配套餐饮住宿。现就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出租服务楼简介
1、殡仪馆服务楼共有三层,建筑面积总计为3200平方米,拟一楼西侧为职工食堂,就餐主要以当日上班职工为主,60人以内;一楼东侧和二楼为对外餐饮服务,面向办丧群众;三楼为住宿,共有南侧13间套房,用于殡仪馆配套住宿服务。
2、服务楼配置说明
(1)职工食堂、对外餐饮:简单装潢、不锈钢厨具、餐桌椅、餐具
(2)酒店住宿:简单装潢、套房家具、电话
服务楼主要设备由出租方负责配置,具体布局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
(3)服务楼建设成本800万元(含设备及装修),中标的承租方先行支付押金10万元,于中标后5日内将押金打入殡仪馆指定帐户。租用期满后,若装修及配置未有损坏,押金返还,若有损坏,则按价扣除,超过押金数额的足额赔偿。
(4)中标的承租方以承租方自己的名义经营食堂的餐饮、住宿服务,自主管理,自负盈亏。
(5)竞标者必须具备从业(餐饮)三年的经验,并有合法的健康证明等。
二、招标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中选的原则。
2、中标的承租方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和卫生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搞好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和食品卫生。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健康要求,保证人员用餐安全。
3、因服务楼是殡仪馆经营中的一部分,中标的承租者必须服从殡仪馆管理。
三、投标方须知
1、承认本馆制定的合同条款,并同意缴纳投标保证金。
2、具有独立的卫生许可证。
3、具有经营食堂或餐饮业三年以上的经历、经验并有一定规模和操作队伍,经营优势明显,实力强。
4、参加投标时须携带如下书面文件:承租人概况、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对承租人情况的证明、经营餐饮业的资质以及相关证件及副本或者复印件。
5、制定食堂经营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l)人员配备(2)规章制度、实施措施(3)方式及品种:职工餐品种及标准。(4)经营内容(包括原料的采购、卫生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等各方面);(5)服务承诺
6.投标人参加竞标时须交履约保证金1万元,未中标人当场退还保证金,中标人中标后5日内与馆方签完承租合同,5日内不签合同者保证金不退还,签订合同后上述保证金予以退还。
四、招标项目内容与经营要求
1、服务楼仅由一家餐饮企业或个人负责全面经营,不得转租。 承租方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相应责任。
2、承租经营者不得将服务楼私自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更不能利用馆有资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出租房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相应责任。
3、工作人员主要由承租者自行安排(部分人员由殡仪馆推荐并经得承租人同意录用),人员经费自理。工作人员要遵守餐饮法规以及殡仪馆规章制度,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并监督实施,不能与丧户发生争吵或冲突,如发现违规者,殡仪馆有权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4、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体检、伤残疾病,社保等法律规定的保险等费用均由承租者自理,因经营者的管理不善造成丧户食物中毒,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
5、整个服务楼的卫生防疫、就餐环境必须达到卫生标准。规范经营,馆方有权监督,并定时检查。
6、职工食堂保证定点、足量、优质、品种多样。不准出售变质、变味以及剩饭菜。
7、服务楼内水、电费用由承租者负责。操作间、灶具等主要用具由殡仪馆配置,一般性用具由承租者自行解决。
8、承租者须交纳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存入银行由馆方设置密码,承租期满后无事故即退还,存银行中的利息一并退还承租者)。
9、承租标底为第一年3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按中标价的15%逐年递增,上不封顶,承租期限为3年(第一年投标价低于30万元为废标)。
10、合同签订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1日。
11、承租费按中标金额支付,先交后租。第一年费用必须于签订合同当日交50%,六个月内交清;以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交清本季度的承租费。承租方逾期不交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当缴纳租金的3%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出租房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所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2、承租者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有违法行为或者触犯国家刑法的或因食物中毒等原因,被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含2次),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3、出租方因上级政府有关规定或政策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终止,承租方不得追究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14、投标者为单位的,投标书需加盖法人代表章和法人公章,投标者为个人的,投标书需经投标人签字,无签字和盖章的,作为废标处理。
15、承包金额以一次性暗标形式,投标人把投标金额用信封封好,内附每年的承包金额和三年承包金额总价,以及招标书第三条第五款之所需书面材料。由出价最高者中标。若中标者因故放弃,由下一名替补,若下一名不替补,则重新投标。
16、投标及承租经营中发生的一切民事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五、招投标办法
1、报名时间:2008年7月30日9点到16点
2、报名地点:南通市殡仪馆内
3、报名所需材料:报名时请投标人携带第三条第四款之所需书面材料。材料不全者不予报名。
4、联 系 人:费璐
5、联系电话:81591808
6、投标时间:2008年8月1日上午九点半
7、投标地点:南通市殡仪馆内
六、本承租经营招标书的解释权归南通市殡仪馆。
 
南 通 市 殡 仪 馆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开展南通市
各市级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市级民间组织:
   近年来,我市民间组织发展速度加快,质量明显提高。目前,全市共有民间组织2868家,其中社会团体161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256家。这些民间组织遍布我市城乡,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已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进一步扩大民间组织影响,规范民间组织行为,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争创先进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先进个人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通过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先进民间组织典型,推动民间组织规范有序发展,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从而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民间组织:
1、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并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2、严格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开展活动正常,组织成员参与度和满意度高。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主动协助政府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起到很好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
4、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社会公信度高。
5、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民间组织先进个人:
1、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民间组织事业,工作责任心强,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具有敬业精神。
3、具有较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熟悉民间组织各项政策和业务,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工作成绩显著。
4、从事民间组织业务工作两年以上,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深受本单位的好评。
    三、评选范围:凡是2006年12月31日前经市、县(市)区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参加。主要是对2007~2008年度全市先进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先进个人进行评比。全市总计表彰先进民间组织80个,先进个人20个(具体名额分配附后)。
    凡未按时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与评选;因违法违规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评选。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程序:              
    1、自荐:各民间组织依照评选条件和评选范围,撰写2000字左右的书面事迹材料,于2008年12月10日前报送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
2、推荐: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在所辖民间组织自荐的基础上,按照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推荐名单于2008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各部门推荐的先进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南通市先进民间组织推荐表》和《南通市民间组织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
 3、初评、公示:市民政局将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推荐的名单和材料整理后,进行初评和抽查验收,并于2009年初拟定先进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在媒体或网站上公示。
     4、评定、表彰:在初评、公示的基础上,市民政局最终确认先进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先进个人名单。2009年一季度召开南通市先进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先进个人表彰大会。
(二)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评选工作要坚持标准,认真考核,严格把关,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先进个人一般不得重复。
    2、评选推荐工作由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负责上报南通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上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0日。联系人:龚白、冯永琴,
联系电话:85158712
 
附件一:南通市先进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附件二:南通市先进民间组织申报表
附件三:南通市民间组织先进个人申报表
 
附件请到表格下载项下载
南通市紫琅医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基层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经南通市人事局、民政局核准,同意南通市紫琅医院、南通市社会福利院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领导干部二名。现将有关选聘事项公布如下。
一、选聘职位与人数
(一)南通市紫琅医院副院长1名(副科职);
(二)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副院长1名(副科职)。
二、选聘范围
选聘范围面向全市,包括各县(市)区。
三、选聘条件
(一)紫琅医院副院长:
1、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爱岗敬业,遵纪守法;2、有三年以上县(市)中心医院或市区科级以上医院工作等相关工作实践经验;3、业务熟悉,善于经营管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4、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科员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级、职称;5、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内,全日制或自学考试本科以上学历。
(二)社会福利院副院长:
1、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爱岗敬业,遵纪守法;2、有三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懂经营,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敢于负责,工作有魄力;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科员以上职级;4、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内,全日制或自学考试本科以上学历;5、有福利院、敬老院或服务行业经营管理经验者优先。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2008年8月31日(星期日)上午8∶30-下午14∶30,在南通市人才市场(青年西路71号,金桥大厦内)。
(二)报名方式:
1、报名采取本人(或委托他人)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应聘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籍证明和应聘岗位需要的其他证件等材料,其中,在职人员还须提供本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以上所有证件和材料须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二份;
2、每人限报一个单位。报名人员需填写《南通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领导干部登记表》一式二份(主管部门一份,选聘单位一份),交本人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2张。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如实填报,对提交的信息材料真实性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误、失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3、报名时由市民政局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复审。
五、组织考察与体检
(一)综合考察:
由市民政局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适应岗位能力和回避等情况,并形成考察材料和初步选聘意见报市民政局党组审定。考察工作邀请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二)组织体检:
由市民政局组织对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考察合格人员中择优递补。
六、公示聘用
拟选聘人选向社会公示7天。没有发现问题,报人事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被聘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
七、纪律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选聘工作一律以本《简章》为准,一经发现不符合本《简章》规定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即取消选聘资格。
市民政局咨询电话:85158711;监督电话:85158791。
市人事局咨询电话:83558062。
 
 
 
南通市人事局
 
 
 
南通市民政局
 
2008年8月20日
南通市民政局民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下列民间组织经我局核准变更登记,现予公告。
民间组织名称 变更事项 变更后的内容
南通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住所 南通市青年西路38号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 万建民

 

南通市民政局社

南通市民政局社会团体法人注册登记公告

 

第187号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南通市农产品流通协会经我局核准,予以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社团名称:南通市农产品流通协会

宗旨:促进农产品流通

业务范围:咨询、服务、培训、组织参展

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

活动地域:南通市

住所:南通市桃坞路2号友谊大厦12楼12010室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李百炎

常务副理事长:许国良

副会长:钱竹峰

登记证号:0192

社团代码:51000900—5

联系电话:85119576

邮政编码:226001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公告
(第88号)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南通市思杰儿童发展中心”经我局核准,予以注册登记。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名称:南通市思杰儿童发展中心
地址:南通市养老院巷1号
法定代表人:吴萍
业务范围:孤独症、语言障碍儿童及其他障碍儿童的康复训练
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市残疾人联合会
登记证号:3206070088
机构代码:51001492—0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公告
(第90号)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南通爱玛会体育俱乐部”经我局核准,予以注册登记。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名称:南通爱玛会体育俱乐部
地址:南通市桃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恩强
业务范围:体育健身项目理论探讨、培训比赛及其他交流活动等。
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市体育总会
登记证号:3206050090
机构代码:51001494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公告
(第91号)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南通市开发区天韵老年公寓”经我局核准,予以注册登记。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名称:南通市开发区天韵老年公寓
地址:南通开发区小海镇街道1组1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加兵
业务范围:照顾老人起居、生活;组织业余活动及其他必须的服务。
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市民政局
登记证号:3206070091
机构代码:51001495—5
关于公布200

    为进一步做好关注民生、为民解困工作,确保全市最困难群众能温暖过冬,舒心过节,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布关爱心救助、捐赠热线电话,凡全市范围内因突发重大灾害或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极其困难的家庭,均可直接拨打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公布的热线电话申请救助,凡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各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热线,电话号码为:
    崇川区民政局     85157880
    港闸区民政局     85601676
    开发区民政局     83595058
    海安县民政局     88869115
    如皋市民政局     87513414
    如东县民政局     84162326
    通州市民政局     86515143
    海门市民政局     82219663
    启东市民政局     83215879
    同时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为全市特困群众以及农村敬老院送温暖、献爱心的积极性,市民政局社会捐赠工作站设立关爱救助捐赠热线以及专用帐户,电话号码:85514343;开户行:江苏银行崇川支行,捐赠帐户:89011015201010014999,收款人:南通市财政局,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慈善捐款”。
    市民政局对全市各地上述爱心救助和捐赠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电话为:85158719。

                             南通市民政局
                             2009年元月7日

关于设立困难群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便群众接受社会救助和参与监督,现将南通市、各县(市、区)、各乡(镇)民政机关救助热线电话和监督电话公布如下:

单位 救助热线电话
海安县民政局 88869115
老坝港 88266800
  88248921
  88213921
西  88312377
  88758252
  88762125
海安镇 88162955
  88710909
  88602745
  88651921
  88634921
  68863023
  88403929
  88415055
如皋市民政局 87658470
如城镇 87652342
开发区
(柴湾镇)
87500761
雪岸镇 87341006
东陈镇 87541106
丁堰镇 88561056
林梓镇 87832032
白蒲镇 88574403
九华镇 87575719
下原镇 87712116
郭园镇 87971003
长江镇 87688220
石庄镇 87561090
江安镇 87599173
高明镇 87399051
常青镇 87788003
搬经镇 88501010
袁桥镇 87381404
吴窑镇 87946035
磨头镇 88596408
桃园镇 87739002
如东县民政局 84162214
掘港镇 84162004
兵房镇 84207610
大豫镇 84247529
长沙镇 84958086
丰利镇 84586889
马塘镇 84565710
岔河镇 84319010
新店镇 84387213
双甸镇 84614412
袁庄镇 84688721-8024
河口镇 84882080
栟茶镇 84821092
洋口镇 84816056
经济开发区 84536380
通州市民政局 86515143
86188808
金沙镇 86023398
西亭镇 86996682
二甲镇 86416773
东社镇 86474852
三余镇 86915660
十总镇 86056782
骑岸镇 86273704
五甲镇 86181498
石港镇 86827020
四安镇 13912877801
刘桥镇 86099492
平潮镇 86053941
平东镇 86089033
五接镇 86748515
兴仁镇 13862838016
兴东镇 86189772
张芝山镇 86310015
川姜镇 86336764
先锋镇 86676735
开发区 86188816
海门市民政局 82219664
82219663
海门镇 82319920
三和镇 82306120
天补镇 82249991
三星镇 82353383
德胜镇 82362853
开发区 82224200
海永乡 82619042
三厂镇 82651719
常乐镇 82732915
麒麟镇 82617906
悦来镇 82807119
三阳镇 82855369
临江镇 82626010
四甲镇 82396172
货隆镇 82691710
王浩镇 82699828
余东镇 82783310
树勋镇 82643018
包场镇 82867601
万年镇 82621004
正余镇 82793079
刘浩镇 82887804
东灶港镇 82675822
江心沙农场 82291086
启东市民政局 83215879
近海镇 83265148
吕四港镇 83412673
南阳镇 83331298
汇龙镇 83322745
合作镇 83965600
东海镇 83744625
北新镇 83889202
惠萍镇 83780271
海复镇 83472990
寅阳镇 83715008
王鲍镇 83915300
启隆乡 83871292
开发区 83353407
北街道 83253312
南街道 83120589
崇川区民政局 85157880
狼山 85718618
观音山 85269578
城东 85057071
和平桥 85513917
任港 83509040
虹桥 83517944
新城桥 85520204
学田 85220948
文峰 85010303
钟秀 85185818
港闸区民政局 85601676
    85658176
港闸经济开发区 85608806
    85699878
    85578858
    85679524
开发区民政处 83595058
新开镇 81010796
小海镇 85905512
竹行镇 85916086
中兴街道 85989195
南通市民政局监督电话:85158719  85158792 

示范性养老机构
公示
 
江苏省示范性养老机构达标评估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示范性养老机构达标评估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将海安县社会福利院等9家申报单位的名单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进行评议,意见和建议书面寄至南通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联系电话:85158731。
南通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9年3月30日
 
申报单位名单如下:
海安县社会福利院、如皋市社会福利中心、如东县童店敬老院、通州市社会福利院、海门市老年服务中心、启东市老年公寓、启东市汇龙中心敬老院、港闸区陈桥街道敬老院、开发区敬老院

全市民政工作会议胜利召开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简报(第21期)..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简报(第30期)..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简报(第20期)..
婚姻登记处如何更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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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如何扶持我市特色..
您对我市开展敬老助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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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组(监察..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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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在深入学习中提高认识 在不断创新进取..
切实以科学理念、思路、方略推进民政事业又..
创新增效举措 实现跨越提升..
善于聚用软要素 努力实现新跨越..
坚持公平正义 提升务实创新 持续加强..
充分整合资源 动员社会参与 全力打造一..
放大社会福利资源优势更好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抓素质能力根本 求惠民利民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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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需要..
村民委员会应履行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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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新)..
 11号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新)..
 08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新)..
 07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新)..
 04号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新)..
 02号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新)..
 01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新)...
 南通市社区民间组织备案表..
社会团体注销分支(代..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南通市公墓管理处
南通市殡仪馆
南通市福利彩票发
南通市盲人按摩诊
新桥军休所
北郭军休所
南通市救助管理站
南通市假肢修配站
南通市天福园(殡
关于我市开展2009年敬老助老先进县..
目前,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民间..
如东对特困人员医疗实行“七免七减”优惠政策..
申诉程序..
依申请公开的的有关事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南通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
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
江苏省灾害应急救助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
关于换发基金会登记证..
江苏省救灾款使用管理..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关于印发《江苏省和谐..
国务院、中央..
国务院、中央..
国家级福利院..
江苏省春荒、..
江苏省灾区民..
关于加强最低..
关于全面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
民政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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